各相关研究生: 按照《浙江大学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与资助工作指导办法(试行)》(浙大研工发〔2020〕3 号)文件要求,现启动2020-2021学年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一)学生申请。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其中,2020级秋入学新生,已通过“新生服务网”申报者,其家庭经济情况已入库,学院(系)可直接开展认定工作。老生,以及未通过“新生服务网”申报者,请在“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经济困难生”模块如实填报家庭经济情况,提出申请。 (二)学系认定。 1. 认定评议小组对研究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定,初步提出本小组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名单,报学系研究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2. 学系研究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汇总审核各认定评议小组提出的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名单。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调整。 (三)结果公示。学系研究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需将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结果在学系适当范围内公示 3 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四)建档备案。学系结合认定工作,审核完成经济困难研究生的系统申请工作,并将认定名单作为学校、学系开展资助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管理处)汇总全校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结果,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认定类型 参照杭州、海宁、宁波、舟山等校园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结合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学校收费水平、学生家庭经济能力等因素,将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确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两个档次。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 1. 家庭收入低,缺少经济来源的; 2. 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伤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意外事件造成较大财产损失的; 4. 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研究生: 1.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 2. 孤儿、烈士子女、持证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3. 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 4. 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研究生,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 1.在评定过程中虚报家庭经济情况或存在其他弄虚作假行为者; 2.有不合理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者; 3.其他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的情形。 三、时间安排 线上申请时间:2020年10月10日—10月16日。 学系审核时间:2020年10月10日—10月23日。 材料递交:学系在完成审核工作后,自管理系统中导出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名单,10月25日前,签字盖章后交至研究生教育综合楼803室。 四、其它 1.往年已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的,无需再次认定;硕转博研究生需用博士研究生身份重新认定。 2.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建档者,才有资格参与年度社会助学金的评选工作,以及作为国家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学费缓交、临时困难补助、爱心基金等的资助对象。 3.请各研究所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的认定工作,同时积极开展对建档入库研究生的关心与补助工作;学校会将学系经济困难生的建档入库情况作为年度困难经费预算下拨的参考依据。 高分子科学与工程学系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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