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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及聘用暂行办法

日期:2009-05-25 16:04

 

浙江大学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及聘用暂行办法

 

2008-01-04 11:21:17 浙大发人(2007)47号

 

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推进人才强校战略,完善以岗位设置管理为中心的人才遴选、使用、评价、激励与保障机制,促进人力资源管理的自主发展和自我约束,促进各学科梯队优化组合,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6]59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和《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教人[200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岗位设置及聘用的基本原则
1. 坚持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需要出发,统筹学科建设,兼顾各类人员结构现状,合理确定岗位总量,按照岗位结构比例标准,规范设置各级各类岗位。
2. 完善岗位设置分类分级体系,优化各类人员结构比例,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用人质量与用人效益。
3. 岗位设置及聘用以教师岗位(指教学科研岗位人员,下同)为主体,向高层次人才倾斜。
4.对教师岗位的聘用主要依据学术经历、学术水平、教学科研成果奖励、校内前三轮教学科研岗位聘用等级。
5. 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岗位的聘用,主要考虑岗位职责、学术经历以及为学校、单位做出的贡献。
6.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才可以破格竞聘岗位;海外引进人才中业绩特别优秀的,对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要求可适当放宽。
 
二、岗位设置
1.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工作以及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发展规划对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结构的要求,在充分考虑现有人员实际职务结构比例的基础上,确定我校专业技术岗位的结构比例。
2.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岗位分4个等级,即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设置工作,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进行。
3.首次聘用,教师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36;其他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不设二级岗位,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目标为3:7
4.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副高级岗位中,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一般为2:4:4
其中教师副高级岗位中,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目标为2:4:4;其他专业技术副高级岗位,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目标为1:4:5
5.中级岗位中,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
6.初级岗位中,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三、教师岗位聘用条件
(一)专业技术一级岗位聘用条件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的一流人才。
(二)教师二级岗位聘用条件
1.教师二级岗位聘用基本条件
学术造诣深,教学科研成绩突出,在学术界中有较高知名度,得到国内同行公认;
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良好的师德风范;
近三年内未受到学校行政或党内纪律处分;
有较长的学术经历。
2.教师二级岗位聘用学术条件详见附件1
3.在学校制订的教师二级岗位聘用条件的基础上,各学院可以根据学院实际制订相应的聘用条件。
(三)教师三级岗位聘用条件
1.教师三级岗位聘用基本条件
学术造诣深,教学科研成绩显著,在学术界中有一定的知名度,得到国内同行认可;
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良好的师德风范;
近三年内未受到学校行政或党内纪律处分;
有一定的学术经历。
2.教师三级岗位聘用学术条件详见附件2
3. 在学校制订的教师三级岗位聘用条件的基础上,各学院可以根据学院实际制订相应的聘用条件。
(四)教师五级及以下岗位聘用条件
1.教师五级及以下岗位聘用条件,由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制订。
在制订具体条件时,对公共外语、公共体育等以基础课教学为主的学科,在兼顾专业技术职务经历的同时,应着重考核聘用人员的教学态度、教学质量和效果;其他学科在兼顾教学质量的同时,应着重考核其取得的研究成果、发表的高水平论文以及为学科发展做出的贡献。
各学院在制订各级岗位聘用条件时,应考虑到特别优秀的青年教师的情况。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副高级人员可以直接认定为教师五级岗位: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5名),或二等奖(前3名);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前3名),或二等奖(前2名);获得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前3名);获得教育部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前3名),或二等奖(前2名)。
 
四、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条件
(一)管理人员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条件
1.管理人员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是指对目前在校、院党政机关管理岗位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但暂时没有过渡到职员职级岗位人员的专业技术岗位聘用。
2.管理人员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基本条件: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公道正派,能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工作业绩突出。
3.对管理人员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主要考虑岗位职责、学术经历以及为学校、单位做出的贡献。具体条件详见附件3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用条件
1.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是指对目前在学院及其他单位的实验、图书资料、档案、出版、工程技术、财会等岗位人员的聘用。
2.其他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聘用基本条件: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公道正派,能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工作业绩突出。
3.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的聘用主要考虑岗位职责、学术经历以及为学校、学院或单位做出的贡献。具体条件详见附件4
4.其他专业技术五级及以下岗位聘用条件,由各学院、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在制订具体条件时,应着重考核聘用人员的工作态度、工作业绩和效果以及为学校、本单位发展做出的贡献。
5.对其他专业技术五至七级岗位聘用的专业技术副高级职务任职时间要求,原则上不低于相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五至七级岗位的副高级职务任职年限。
五、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程序
(一)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由学校直接聘用。
(二)各学院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二至十三级岗位聘用
1.教师二级岗位聘用
学校根据各学院符合教师二级岗位聘用条件的人员情况,下达教师二级岗位聘用的推荐名额。
学院根据学校及学院教师二级岗位聘用条件,经学院岗位设置管理及聘用工作小组评审,向学校推荐教师二级岗位聘用人选。
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及聘用委员会讨论、决定。
2.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聘用
学校根据各学院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人员构成情况、结构比例,以及符合学校制订的教师三级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聘用条件的人员情况,下达各学院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三级岗位的聘用名额。
学院根据学校及学院制订的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三级岗位聘用条件,经学院岗位设置管理及聘用工作小组评审,报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及聘用工作小组审定。
3.学院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五级及以下岗位聘用
学校根据各学院教师队伍的人员结构及承担教学科研等工作的质量和数量,按一定比例核定五级、六级、七级岗位;八级、九级、十级岗位按3:4:3的比例核定,十一级、十二级岗位按5:5的比例核定。
各学院在学校下达的岗位数内,按照学院制订的各级岗位条件聘用。
4. 对学院管理人员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学校不下达名额,由学校统一聘用。
(三)管理人员专业技术岗位聘用
管理人员专业技术岗位三至七级岗位的聘用,由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及聘用工作小组统一组织评聘。
(四)其他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
1.其他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聘用,由各单位根据学校设置的条件提出推荐意见,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及聘用工作小组统一组织评聘。
2.专业技术五级及以下岗位的聘用,由学校下达名额,经各单位推荐后报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及聘用工作小组认定。
3.学校根据各单位副高级人员结构及承担学校各项任务的质量和数量,按一定比例核定五级、六级、七级岗位;八级、九级、十级岗位按3:4:3的比例核定,十一级、十二级岗位按5:5的比例核定。
六、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聘期
1.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聘期按国家统一规定。
2.教师二级岗位的聘期一般为4年。其中年满50周岁、学术造诣深、教学科研成绩特别显著的,可以申请二级岗位聘期至退休;对于全职在学校工作,认真完成学院安排的本科教学任务,且未发生重大教学事故或违反学术道德等行为的,原则上按二级岗位聘用至退休。
3. 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三、四级岗位的聘期一般为4年,其中本次聘期可以为14年。
4. 教师五至七级岗位的聘期一般为2年;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五至七级岗位的聘期一般为4年,其中本次聘期可以为24年。
5. 教师八至十三级岗位的聘期一般为12年;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八至十三级岗位的聘期一般为2年。
 
七、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等级晋升及调整
(一)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晋升
1. 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直接晋升
对被评为两院院士的人员,从次月起其岗位等级直接晋升为专业技术一级。
对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从次月起其岗位等级直接进入相应职务最低岗位等级。
对教师三级岗位的人员,其专业技术任职时间与学术条件符合教师二级岗位认定条件的,于每年学校统一聘用时,在学校教师二级岗位有空缺的前提下,经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及聘用委员会审定,其岗位等级直接晋升为教师二级岗位。
对教师四级岗位的人员,其专业技术任职时间与学术条件符合教师三级岗位认定条件的,于每年学校统一聘用时,在学校教师三级岗位有空缺的前提下,经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及聘用工作小组审定,其岗位等级直接晋升为教师三级岗位。
2. 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正常晋升
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正常晋升工作,学校每年进行一次。在新的绩效工资政策出台之前,原则上岗位聘期满后,符合学校及学院制订的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的晋升条件或符合各学院制订的其他级别岗位的晋升条件的人员,才能申请晋升岗位等级。在聘期内取得突出业绩或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在学校相应高一级岗位出现空缺时,可以破格参加高一级岗位竞争。
(二)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等级的调整
1. 对校内教学科研岗位聘用中低于学校规定的相应职务最低教学科研岗位等级的人员(如2006,教授、研究员低于6级岗位,副教授、副研究员低于4级岗位的人员),其岗位等级按现职务相应最低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执行。
2. 对出国未聘人员,其岗位等级按现职务相应最低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执行;回国后根据其任职年限、学术水平、教学科研业绩重新聘用。对其他未参加岗位聘用或不聘的人员,其岗位等级按现职务相应最低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执行。
3. 对考核不合格及行政或党内纪律受处分的人员,其岗位等级按国家人事部有关规定执行。
4. 对离岗退养人员、人才交流中心待聘人员,其岗位等级按现职务相应最低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执行。
 
八、其他
对医学院在附属医院临床工作的教学编制人员的岗位聘用,按照学校及医学院制订的各级岗位的聘用条件,统一列入学校或学院专业技术岗位聘用。
 
附件:1.教师二级岗位聘用学术条件
 2.教师三级岗位聘用学术条件
 3.管理人员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条件
 4.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三级岗位聘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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