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87号)、《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人[200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管理岗位的设置
根据国家人事部、教育部的要求,我校党政管理人员,将纳入国家人事部规定的十级职员制度。
1.根据人事部、教育部的文件精神,我校管理岗位职员职级的比例如下:
⑴四级及以上职员岗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从严从紧的原则由教育部设置和聘任。
⑵六级及以上职员岗位数占学校设置的管理岗位总量的比例不超过35%,其中五级和六级职员岗位数按1:2的比例掌握。
⑶七级、八级职员岗位数占管理岗位总量的比例不超过55%。
⑷九级、十级职员岗位数占管理岗位总量的比例为10%。
2.在部分领导岗位设置“双肩挑”岗位,一般在正处职干部岗位、主要业务部门的少量副处职干部岗位中设置。处职以下管理岗位不设置“双肩挑”岗位。由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转入管理岗位的,应确定相应的职员职级,岗变薪变。
3.建立职员职级的正常晋升制度。
二、管理人员职员制过渡办法
1. 我校现有管理岗位中执行职员工资系列的人员以及实行人事代理或人才派遣的工资包干的人员,全部纳入十级职员制度,以后按职员职级系列晋升,不再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2.我校现有管理岗位中的专业技术人员过渡办法:
⑴管理岗位中按专业技术岗位套改的高教管理研究员和其他正高级职务人员,仍然按专业技术岗位评聘。
⑵管理岗位中的高教管理副研究员和其他副高级职务人员,可以选择保留专业技术副高级职务,按专业技术岗位评聘;也可以根据任职年限和承担的职务,申报五级职员。本次申报五级职员的条件为:任副高级职务10年及以上并担任现职副处3年或现职正科8年以上;任副高级职务8年及以上并担任现职副处6年或现职正科12年以上;现职正处。
2007年,管理岗位中的高教管理副研究员和其他副高级职务人员允许直接申报高教管理研究员职务;今后晋升高教管理研究员职务,必须有五级职员任职经历。
⑶管理岗位中的高教管理助理研究员和其他中级职务的人员,全部纳入十级职员制度,直接对应到七级职员。
2007年,管理岗位中的高教管理助理研究员和其他中级职务人员,符合六级职员申报条件的,可以直接申报六级职员;符合高教副研究员晋升条件的,可以直接申报高教副研究员;今后晋升高教管理副研究员职务,必须有六级职员任职经历。
⑷ 2007年高教管理研究系列高级职务晋升条件,暂按《浙江大学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办法》(浙大发人[2006]47号)执行;今后根据实际情况逐步调整。
⑸管理岗位中的高教管理研究实习员和其他助理级职务的人员,全部纳入十级职员制度,直接对应到九级职员,以后按职员职级系列晋升,不再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⑹管理岗位中的员级职务的人员,全部纳入十级职员制度,直接对应到十级职员,以后按职员职级系列晋升,不再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3.财务、审计部门的财会人员仍然列入专业技术岗位。
4. 管理人员中的专业技术人员过渡到职员系列人员,原按专业技术人员核定的薪级工资等级及标准保持不变。
三、专职思政人员的评聘
1.一线专职辅导员(指在第一线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辅导员)参加职员职级的评聘,同时可以申请参加专职思政教师职务的评聘。
2.一线专职辅导员专职思政教师职务的评聘条件暂按浙大发人[2006]47号文件执行。
3.一线专职辅导员调离一线岗位的,按新的岗位规定执行。评聘专职思政教师职务后原则上应在专职思政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4.其他思政工作人员,按本办法第二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