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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大学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日期:2009-05-25 16:04

 

关于印发《浙江大学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2007-11-16 10:42:41 浙大发人〔2007〕36号 

 

根据《浙江大学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办法》(浙大发人[2006]47号)一年来的实施情况,现就浙江大学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保荐专家
  保荐专家调整为院士、长江学者、求是特聘教授、浙江省特级专家、学院院长或常务副院长、岗位聘任等级9级及以上的教授或研究员。
  
二、关于二次申报教授或研究员
  第二次申报教授或研究员,应在第一次申报后取得以下其中之一项业绩:
  1.项目方面:作为项目主持人,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或重大项目中的子课题;“973计划”一级项目中的子课题;“863计划”的目标导向课题、或重点、重大项目中的子课题;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类重大项目;
  2.论文方面:自然科学类申报人员需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本学科TOP期刊上发表SCI收录论文;社会学科类、人文学科类申报人员需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本学科SSCI、AHCI收录论文,或作为第一作者在权威期刊发表论文;
  3.教材方面:主编国家级规划教材1本,个人撰写20万字以上;
  4.成果方面:获得省部一等奖及以上奖励,个人排名前三位;或成果获得省部二等奖奖励,个人排名前两位。
  5.为学校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三、关于博士后出站人员职务评审及名额
  1.每年6月底,在站研究满二年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以申请参加学校上半年的专业技术职务特别评审;每年年底,在站研究满二年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申请参加学校下半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或参加次年6月的特别评审;拟被聘为本校教师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须高级职务评审通过后才能正式留作师资;出站后已到外单位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当年如接受单位提供委托我校进行职务评审的函件,可以参加学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2.对拟被聘为本校教师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以及外单位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应聘我校副教授、副研究员,各学院应按照当年制订的副教授、副研究员晋升条件,严格把关。
  3.对拟被聘为本校教师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以及外单位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应聘我校副教授、副研究员的人员,将与学院当年申报副教授、副研究员人员统盘考虑下达名额。
  四、对没有承担过教学任务的博士后出站人员,以及其他引进、应聘人员,原则上应先评聘研究员、副研究员,符合教授、副教授任职条件后,再转评教授、副教授。
  
五、关于职称外语考试
  1957年1月1日以前出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及以上人员,晋升教师、科研系列以外的其他专业技术中、高级职务,应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但考试成绩不作为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仅作为评审的参考依据。
其他人员的职称外语考试,仍按浙大发人[2006]47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关于论文统计
  1.在晋升职务材料统计中,被IM收录的论文可以按国内一级期刊论文统计;
  2.教师、科研系列以外的其他专业技术中、高级职务的评聘中,作为通讯作者发表的国内一级及以下刊物的论文不作统计。
 
                                                          浙江大学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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