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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新进校教师待遇的若干规定

日期:2009-05-25 15:03

 

关于提高新进校教师待遇的若干规定

 

2007-11-17 11:19:09 浙大人发[2007]16号

 

        新进校教师一般面临较大经济压力,为帮助他们免除一定的后顾之忧,集中精力于工作,现对提高其待遇做出如下规定(经费包干人员除外):
  1.进一步落实引进人才住房货币安置政策,对于自购商品房的新进校教师,可申请借支一定额度的住房货币安置费,以帮助其支付首付款。具体办法为:《浙江大学引进人才住房安置管理办法》后进校并享受住房货币安置政策的教师,在其首聘期内,如购买商品房,凭购房合同,可与学校签定协议一次性借支其住房货币安置费中对应于首聘期的额度(扣除其已发放部分),其应缴税费在工资中按月扣除。
  2.为2006年10月1日后批准进校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提供一次性安家费:海外引进人才4万元,博士后进校人员2万元,外校调入人员(不含本市)年龄在40岁以下者3万元。具体发放办法为:新进校教师在报到起薪时,一次性单独发放,税费由其本人按国家规定缴纳。本规定出台之前进校的教师,在今年下半年集中补发。
  3.学院在人才引进专项经费中为新进校教师发放业绩津贴补贴,其最低标准为:聘为7岗及以上者,第一年为1万元,第二、三年为5000元;聘为7岗以下者,第一年为5000元,第二、三年为2500元。在此期间,其本人完成的业绩点津贴照常发放。
  对于留校的师资博士后,学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其留校后业绩津贴补助的标准及发放时间,其基础津贴也可以不再从学院人才引进经费中开支。
                    浙江大学人事处
                   二OO七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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