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派出国
(一)公派出国原则
公派出国要贯彻 “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的出国留学工作方针,坚持为学科建设、队伍建设和高层次人才培养服务。在出国人员的选拔中坚持保证重点学科,支持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兼顾一般学科的原则。
(二)公派出国条件
1.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基本路线,品德优良,身心健康。
(2)研究生毕业后在本校工作满2年或本科毕业后在本校工作满5年,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工作勤奋,业绩突出,具有学成回国为学校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公派长期(半年及以上)出国人员应回校工作满2年以后才能再次申请公派长期出国。
(4)外语水平应达到国家规定的出国标准,或经学校外语培训并测试合格。
2.不同留学身份及应具备的条件
(1)高级研究学者
国家重点学科、国家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带头人或学术骨干,“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和教育部确定支持的创新团队中的骨干、“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及其他国家、省部级人才计划入选者,担任校中层副职以上职务的党政管理人员,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不超过55周岁。教学科研成绩显著者,优先选拔。
(2)访问学者(包括博士后、进修、科研合作)
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在所从事的学科领域内取得较为突出的教学科研成果。年龄不超过50周岁。
(3)国家公派攻读博士学位
获硕士学位并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在学术上有较大的发展潜力,年龄不超过35周岁。
(三)选派渠道
1.国家公派
国家公派出国人员的选拔和管理实行“个人申请、专家评审、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办法。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实施交纳保证金制度。保证金标准由国家留学基金委确定,根据留学期限及留学国别的不同,保证金额分别为1至4万元不等。出国人员办理正式手续前,应先与国家留学基金委签约并由2人提供担保,同时还须与学校签订“出国留学协议书”。
2.单位公派
单位公派主要包括:
(1)校、院间国际合作、交流项目的选派;
(2)包氏基金会资助项目及学校联系或自筹的各类项目的选派;
(3)列入各单位、各部门派遣计划,并获得国内外各类经济资助的选派。
参照国家对公费出国人员实行的派出与管理办法,单位公派也实行保证金制度并签约派出。包氏奖学金或学校筹资的有关项目派出的保证金为4万元,其他类型单位公派的保证金额度为1年以内1万元、1年及以上2万元。出国人员按期回校报到后,学校退还保证金本金。
(四)公派出国人员的管理
1.各学院(单位)根据本单位的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制定每年度的公派出国计划。学校人事处根据各项出国任务要求,对外语水平符合出国条件的优秀中青年学术骨干择优推荐。
2.国家公派出国人员及单位公派长期出国人员的校内审批程序,按不同出国渠道审批要求办理(可登陆人事处主页进行查询)。
因公短期出国人员的审批程序按《浙江大学关于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与管理工作的规定》(浙大发外[2005]23号文)执行。
3.初次出国人员在成行前需接受安全防范教育,涉密人员还应签订“涉密人员对外科技交流保密义务承诺书”。
4.公派出国人员出国前,各学院(单位)领导应与其谈话,明确出国学习、工作的任务和目的,并指定专人联系,给予必要的业务指导。
5.公派出国人员出国后,各学院(单位)应切实做好与出国人员的联系、沟通工作。
6.公派出国人员回国后,应及时向所在学院(单位)汇报在外学习情况和收获,并填写“浙江大学回国人员报告书”报校人事处。
(五)公派出国人员的相关待遇
1.短期(六个月以下)出国
短期出国人员在批准的出国期限内保留校内工资、津贴等待遇。
2.长期公派出国
(1)出国期间的工资与待遇
①凡公派出国人员(除攻读博士学位、出国工作或讲学外),符合公派出国基本条件中的年限要求(研究生毕业在校工作满2年或本科毕业在校工作满5年以上、公派长期出国回校工作满2年以上,下同),按照批准的出国期限,除学校另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出国期间发基本工资,校内岗位津贴等待遇由各学院根据本单位和出国人员的实际情况确定发放期限及发放办法并报人事处,由人事处统一通知校计财处。超过批准期限未归的,则停发全部工资、津贴等待遇。
②对于少数不符合公派出国基本条件中的年限要求、但确有特殊原因批准出国从事合作研究的人员,在出国期间停发全部工资、津贴等待遇。
③国家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本校在职职工,出国后先停发全部工资、津贴等待遇。如出国前符合公派出国基本条件中的年限要求,学成归国回校后一次性补发在规定期限内的基本工资;出国前不符合公派出国基本条件中年限要求的,回校后不予补发。
④国家公派联合培养的在职博士生按访问学者派出和管理,在外享受相应的待遇。
⑤因公出国工作(讲学)人员自出境次月起,停发全部工资、津贴等待遇。
(2)回国人员的工资
①按期回国人员,按时参加工调工改,按时起薪。
②出国期间发基本工资或停薪的人员,自按期回校工作之月起恢复校内工资、津贴等待遇。
(六)公派出国人员的出国有关费用
1.国家公派或学校选拔录取的单位公派出国人员,学校给予报销部分办理出国手续的费用(医院编制人员费用由所在医院承担):
(1)外语培训费用;
(2)出国护照费、签证费、黄皮书费、海关和机场费。
2.其他类型的单位公派出国人员的出国有关费用由出国人员科研经费支付或本人自理。
(七)公派出国人员出国期限延长的审批和逾期处理
1.公派出国人员有按期学成回国服务的义务。公派出国3个月以上人员确因合作研究及教学科研需要,可申请延长期限。经学校批准延长后,自延长期起停发全部工资、津贴等待遇。一般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原批准的出国期限,延长以一次为限,最长为1年。国家公派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如期获博士学位后可申请延长做一期博士后。
公派出国人员申请延长期限,应在到期前一个月寄回国外导师邀请延长期限函(含经济资助证明),并填写“浙江大学在外留学人员申请延长审批表”,经所在学院(单位)同意后报学校审批,由学校人事处将审批结果通知本人并抄送所在单位。
2.公派出国人员超过批准的出国期限未归,按逾期处理。逾期超过3个月,学校不再保留其公职。不再保留公职的人员,自学校发文之日起半年内,须到学校办理辞职或解除、终止聘用合同(协议)手续,并按规定结清经济关系后办妥离校手续;超过半年未办离校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八)公派出国人员的违约处理
公派出国违约人员,除按规定向学校退还出国期间所发的全部工资、津贴等待遇外,还应缴纳相应的违约金。通过校际交流渠道派出的出国人员,应按实际资助标准或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资助标准,将其在出国期间所受资助上交学校;通过学校资助的出国人员,应按学校实际资助标准,将其在出国期间所受资助上交学校。医院编制出国人员退还的工资由所在医院收取。
二、因私出国
1.自费出国留学、定居、工作
自费出国留学、定居、工作的人员应在出国前按规定办妥辞职和离校手续。未办妥手续自行出国的,按擅自出国处理。如对学校教学科研工作造成损失,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出国人员经济、法律责任的权利。
2.因私短期出国
(1)我校教职工因私短期出国(含探望配偶、旅游、探亲等)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及法定长假进行,并履行出国请假手续。
各学院(单位)的主要领导因私短期出国须填写“浙江大学中层干部因私出国(境)程序表”,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学校人事处,由人事处报主管校长审批。
各学院(单位)工作人员因私短期出国需向所在单位请假并报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审批。校机关工作人员因私短期出国须经所在部门同意后报学校人事处审批。
由于特殊原因需在工作期间因私短期出国的人员,需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学校人事处审批。
(2)出国人员应妥善安排工作,并填写“浙江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程序表”一式2份,一份由所在单位保存,另一份在假期结束后1个月内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3)因私短期出国人员逾期未归的,即停发全部工资、津贴等待遇;逾期超过15天的,作自动离职或解除、终止聘用合同(协议)处理。医学院各附属医院可结合医院实际自行制定教职工因私出国管理办法,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3.离退休人员因私出国
(1)凡身体健康、有可靠经济担保的离退休人员都可申请出国探亲、访友或旅游。如果探望对象为不再保留公职的因公出国人员,申请者应先为探望对象办妥离校手续并结清经济关系。
(2)离退休人员出国出境探亲、访友、旅游期间,其所享受的离退休待遇不变。在国外停留时间超过1年以上的人员每年须出示由我驻外使领馆开具的“生存证明”。
三、其他
1.未经批准擅自出国人员按旷工论处,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超过30天者,作自动离职或解除、终止聘用合同(协议)处理。
2.公派出国逾期辞职或解除、终止聘用合同(协议)、自动离职人员应亲自或委托他人前来办妥离校手续及未了事宜,将个人档案转出学校。出国人员辞职或解除、终止聘用合同(协议)或自动离职后,学校将按人才市场有关规定收取档案保管费。
3.各单位应认真做好出国人员的管理工作,于每月25日前将出国逾期或擅自出国人员名单报校人事处。漏报或隐瞒不报造成学校损失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并从单位聘岗津贴中扣回相应的经济损失。
4.利用学术假出国从事科研合作、访问进修等学术交流活动的人员,其出国手续与同类出国人员一样办理,出国逾期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5.师资博士后和人事关系在本校的学科博士后出国,参照教职工出国程序办理,并须经人事处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批准,与学校签订出国协议,有关出国前后的义务、待遇及管理按协议书的规定执行。
四、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浙江大学教职工出国工作暂行规定》(浙大发人[2000]13号文)同时废止。《关于简化和规范教职工出国(境)程序的通知》(浙大发人[2003]28号文)中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