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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计财处、房地产处关于家具资产增置、报销的说明》

日期:2013-10-17 18:06

 根据《浙江大学家具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浙大发房〔20131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针对家具资产增置及财务报销的问题,经计财处、房地产处讨论研究,说明如下:

        1.单价1000元及以上,或单价未达1000元、但批量(任何种类家具两件及以上)价格合计在1000元及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家具,作为固定资产管理,须在办理家具资产增置手续后,进入财务报销程序。

        2.已达第1条所述标准,因特殊用途或使用年限低于一年的家具,经办人应在发票上注明不做固定资产的原因,经房地产处审批,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发票加盖不作家具固定资产专用章。

        3.根据以往与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的约定,单独购置的门、窗等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增置;符合第1条所述标准的保险柜、保险箱等由房产处办理固定资产增置。

特此说明。请遵照执行。

 

 

 计划财务处     

房地产管理处

20131010

附件:计财处、房地产处关于家具资产增置、报销的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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