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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浙江大学关于印发<浙江大学家具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大发房[2013]1号)》

日期:2013-09-22 12:12

各学部、学院(系),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现将《浙江大学家具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大学

201379

  

浙江大学家具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家具配置与采购工作的标准化、程序化和规范化管理,实现家具的合理配置和高效使用,按照硬件一流、促进发展、合理配置、物尽其用的原则,根据《浙江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浙大发国资〔20131号)、《浙江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浙大发国资〔20132号)和《浙江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浙大发采购〔2008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家具,是指各学院(系)、各部门、各单位使用的办公家具、实验室家具、教学家具、会议室家具、报告厅家具、图书档案类家具、教师公寓家具和辅助家具等。

第三条 单位价值在1000元(含)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家具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家具,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章 家具管理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房地产管理处(以下简称房地产处)是家具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学校家具购置计划审核、固定资产账建立、报废处置、清查统计等工作。

第五条 采购管理办公室是学校家具采购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家具采购方式审批等工作。

第六条 计划财务处设家具固定资产资金总账。房地产处设实物总账、分户账、分类账及明细账。

第七条 各单位须设家具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家具和家具资产账的日常管理。管理员名单应报房地产处备案。

 

第三章 家具采购

第八条 家具采购按照《浙江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学校纳入集中采购的限额为:
   
(一)使用中央经费或学校经费购置办公家具的,按照“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规定,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万元以上(含)。

(二)使用浙江省经费购置办公家具的,按照“浙江省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规定,全部纳入集中采购。

(三)其他家具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

第九条 第八条规定限额以下可直接采购的家具,各单位须在采购前填报《自行购置家具申请表》(可从房地产处网页下载表格或登录行政设备服务系统填报,下同),房地产处审核同意后可实施自行直接采购。

 

第四章 家具配置标准

第十条 家具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未达到规定的家具配置标准,且现有家具无法满足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的;

(三)现有家具按规定进行处置后需更新(超标家具除外);

(四)其他应当配置家具的情况。

第十一条 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一)校级领导、院士,每人配置办公桌1张,办公椅1张,客椅2张,文件柜4个、三人沙发1张,单人沙发1对,茶几2只,洽谈桌1张,洽谈椅3张;其他辅助家具按需配置。

(二)学校中层干部、高级职称人员,每人配置办公桌1张、办公椅1张,客椅1-2张,文件柜2个;办公室配置三人沙发1张或单人沙发1对,茶几1只。

(三)科职干部、中级职称及以下人员,每人配置办公桌1张、文件柜1个、办公椅1张;办公室配置三人沙发1张或单人沙发1对,茶几1只。

(四)各类人员家具配置标准金额参照上一年度同类型同规格家具招标价格计算。

(五)本标准实施前已经超标配置的家具,可以继续使用。待所用家具正常报废到标准内时,方可按照本标准规定进行正常更新配置。

(六)确因工作需要需超标配置的,须书面说明理由并经房地产处同意后,方可根据实际需要酌情增加配置。超出配置标准部分费用由使用人或使用单位自筹。

第十二条 其他家具配置标准

实验室家具根据实验室面积,参照上一年度同类型同规格家具招标价格核定金额标准。院系及其他部门整体搬迁时由使用单位提出需求,落实预算经费后列入采购计划。

教学家具由校教学资源管理部门提出需求,经论证、落实预算经费后列入采购计划。

学校公共会议室、报告厅家具和图书档案类家具由使用、管理单位提出需求,经论证、落实预算经费后列入采购计划。

各类家具超出预算的,由使用单位自筹经费。

教师公寓家具配置标准另行制定。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家具增置

凡采购、自制、接受捐赠或学校调配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家具,须凭发票和相关采购合同、货物清单等到房地产处办理家具资产登记手续,配发资产标签。

第十四条 家具处置

(一)家具的使用年限不低于5年。未达使用年限,确实破损不可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家具,可办理家具报废;已达使用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家具,应当继续使用。

(二)办理各类家具的报损和报废时,由使用单位填写 《家具报废申请表》,经房地产处工作人员现场鉴定后,按照《浙江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置。

各单位整体搬迁时,应充分利用原有家具。

第十五条 家具维修和调剂

学校统一配置的家具,办理家具维修时,由使用单位登录行政设备服务系统填报维修申请,房地产处及时安排维修人员到现场实施维修;自筹经费采购的家具由使用单位自行维修。

房地产处不定期发布旧家具调剂信息。需要调剂的单位填写《家具调剂申请表》,由房地产处根据实际情况对旧家具进行调剂,调剂后资产账由原单位转入调剂后单位。

第十六条 家具折旧

对家具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依照学校财务规定执行。计提家具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第十七条 家具管理

(一)各单位家具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家具资产的增置录入、处置报废申请、盘点清查等日常管理,监督本单位家具的实物管理,定期核对资产数据,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二)教室、会议室、报告厅、图书馆和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的家具由各使用单位或受委托的物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三)未经批准,各使用单位、使用人不得对家具进行拼拆、丢弃或自行报废;不得随意在大厅、走廊等公共区域堆放废弃家具。一经发现,房地产处有权要求家具使用单位限期整改,未完成整改之前,暂停办理该单位的家具资产增置业务。

(四)各单位应当不定期地对家具固定资产进行自查盘点,每年年底前须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盘点数据报房地产处存档。对当年未完成清查盘点的,将暂停办理该单位的家具资产增置业务。

(五)故意损坏或遗失家具的,按家具资产原价赔偿。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房地产处负责解释。《浙江大学教学、科研和办公家具的购置与管理办法》(浙大发房〔200421号)同时废止。

 


 

 

附件

办公家具配置标准及参考规格

 

人员

品目

数量

参考规格

校级领导、院士

办公桌

1

油漆类家具。主桌长2400mm-3200mm,高约780mm

办公椅

1

 

文件柜

4

油漆类家具,高1800-2000mm,宽900-1000mm,深400-450mm

沙发

1

单人位1对,三人位1

茶几

2

长茶几1只,方茶几1

洽谈桌

1

根据工作需要配置

洽谈椅

3

根据工作需要配置

学校中层干部、高级职称人员

办公桌

1

可选用油漆类或板式家具。

主桌长1600mm-2000mm,宽800-1000mm,高约760mm

办公椅

1

 

文件柜

2

可选用油漆类或板式家具或钢制文件柜,高1800-2000mm,宽900mm,深400-450mm

沙发

1-2

每办公室配置单人沙发1对或三人沙发1张。

茶几

1

 

接待椅

1-2

根据房间空间、工作需要配置1-2张。

中级职称、科职干部及以下人员

办公桌

1

可选用油漆类或板式家具。主桌长1400mm-1600mm,宽700mm,高约760mm

办公椅

1

 

文件柜

1

可选用油漆类或板式家具或钢制文件柜,高1800-2000mm,宽900mm,深400-450mm

沙发

1-2

每办公室配置单人沙发1对或三人沙发1张。

茶几

1

 

 

  抄送:纪委,各院级党委、直属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各部门,

各党工委,工会、团委。

  浙江大学校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37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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