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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关于印发《浙江大学实验气体定点采购管理规定》的通知

日期:2012-12-17 12:12

浙大发采购〔20121

  

各学部、学院(系),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大学实验气体定点采购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大学

20121211


 

浙江大学实验气体定点采购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气体采购管理,根据《浙江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和《浙江大学危险品(放射源)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内各部门、各学院()、各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采购实验气体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学校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实验气体定点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实验气体的定点供应商,每2年由学校采购管理办公室委托采购中心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确定。定点供应商名单、有效期及《定点供应商实验气体供应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在学校采购管理办公室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网站公布。采购管理办公室向定点供应商核发浙江大学实验气体定点供应专用章

第四条  采购单位不得从非定点供应商处采购《名录》中的实验气体。采购单位需填写浙江大学《名录》外实验气体采购申请表(见附件),经本单位审核、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同意后,方能采购《名录》外的实验气体。

第五条  采购单位可根据实验气体品种、价格、质量和服务状况在学校采购管理办公室公布的定点供应商范围内自主选择供应商。

第六条  采购管理办公室应加强对采购单位和供应商之间采购合同的监管工作,完善采购合同条款,特别是违约责任、合同解除或中止条款等。采购单位应督促定点供应商按照投标文件和采购合同的规定,提供合格的实验气体,并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第七条  每年由采购管理办公室牵头,会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采购中心,在征求采购单位意见基础上,对定点供应商的服务和产品质量进行考核。采购合同中应约定对供应商考核不合格作为中止定点采购合同的情形。

第八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为实验气体使用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以及《名录》外实验气体采购的审核。

第九条  安全保卫处负责进入校园的实验气体定点供应商车辆的监管。除定点供应商和经审核同意的《名录》外实验气体供应商,其它气体供应商的车辆不得进入校园。承载实验气体的车辆在上下课高峰期不允许进入校园。

第十条  气体采购预算列入专用材料费。

第十一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实验气体采购费用的报销。除了学校招标确定的实验气体定点供应商和经审核同意的《名录》外实验气体供应商,其它供应商的发票一律不予报销。学校招投标确定的实验气体定点供应商供货,需在发票上加盖浙江大学气体定点供应专用章方能报销;对于经审核同意采购的《名录》外实验气体,需持浙江大学《名录》外实验气体采购申请表第三联一起报销。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大学《名录》外实验气体采购申请表(一式叁联)

 

 

  

 

  抄送:纪委,各院级党委、直属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各部门,

各党工委,工会、团委。

  浙江大学校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21211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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