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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标准的通知 浙大发设〔2007〕13号 |
日期:2010-11-09 10:10 |
各学院,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对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发放营养保健费是劳动保障的重要措施。为适应物价上涨水平,经研究决定,对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营养保健等级仍按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 [(88)教备局字008号]文件执行。
二、自2008年1月1日起,营养保健标准作如下调整:
保健费按工作日计算,每日为:
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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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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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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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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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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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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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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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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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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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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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化学实验教学中心接触有害物质人员的保健费,可从事业费中支出。其他单位相关人员的营养保健费在科研横向经费、部门发展基金中开支。
四、营养保健费发放应严格按照考勤情况,以实际接触有害物质的工作日计算。申请单位应按月填写“浙江大学教职工营养保健申请表”(一式三份),经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玉泉校区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计量与安全办公室(计量与安全办公室地址:教11-308,联系电话:87951995 阮俊 lvye@zju.edu.cn)审核等级与金额后去财务处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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