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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印发《浙江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2015年9月修订)》的通知

日期:2015-10-14 13:01

   

浙大发国资〔201525

 

 

各学院(系),行政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现将《浙江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20159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大学

2015925

 

浙江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20159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理顺管理关系,明确分工与职责,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教〔201330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浙江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浙大发国资〔2013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资产管理上与学校存在隶属关系的各级事业单位。工会的固定资产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置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学校固定资产实行分级管理体制。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固定资产归口管理单位、固定资产使用保管单位为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机构,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是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办理固定资产处置和对外出租(借)等事项的审核、报批报备手续;监督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等工作。

第七条 固定资产归口管理单位是代表学校行使固定资产管理职责的有关行政部门和直属单位,依据其工作职责不同,对学校及所属单位所有或占有、使用的由不同资金渠道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为制定归口管理的固定资产的具体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对固定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进行监督管理;做好定期清查、资产统计及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第八条 固定资产归口管理单位职责如下:

(一)计划财务处负责固定资产核算;

(二)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货物(设备、家具、图书资料等)资产采购管理;

(三)基本建设处负责房屋资产建造;

(四)房地产管理处负责房屋及构筑物、家具管理;

(五)后勤管理处负责古树名木管理及房屋资产修缮;

(六)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陈列品(标本、模具等)管理;

(七)图书馆负责图书资料管理;

(八)档案馆负责文物(可移动文物)和档案管理。

    第九条 固定资产使用保管单位为学校各部门、院系、单位。其主要职责为建立健全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负责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维护;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协助做好资产的清查和处置等工作。

第三章  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可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但价值较高的仪器设备、办公用品等资产,按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具体如下:

(一)房屋及构筑物。房屋包括教学用房、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出租用房、职工生活用房(不含已出售房屋)、学生用房、后勤用房等;构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电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及软件等。

(三)通用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文物包括可移动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陈列品包括标本、模具等。

(五)图书和档案。图书包括图书馆、资料室、阅览室等的图书资料、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等,档案包括档案馆的纸质、音像、实物、照片、电子等资料。

(六)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指家具、用具、被服装具、特种用途的动植物等。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为维护固定资产的正常使用而发生的修理费等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当期费用,不得作为固定资产成本入帐。

固定资产取得时的成本应当根据以下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调试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作为入账价值。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至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三)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加上改建、扩建、修缮发生的支出,再扣除固定资产拆除部分的账面价值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

 (四)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没有相关凭据的,按比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该固定资产按照名义金额,作为入账价值。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第四章  增减变动

    第十四条 购入、自行建造、改建扩建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资产,应由固定资产归口管理单位和使用保管单位验收,必要时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经验收合格后,办理固定资产增置手续。

    接受捐赠、调入的固定资产增置手续,参照本条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对于发生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应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六条 调拨、转让、对外捐赠、报废的固定资产,根据《浙江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20136月修订)》(浙大发国资〔20132号)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处置手续。

第五章  固定资产折旧

    第十七条 学校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固定资产的成本。折旧类别和折旧年限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 学校应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下列固定资产除外:

(一)文物和陈列品;

(二)动植物;

(三)图书、档案;

(四)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条 每月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额,由固定资产各归口管理单位及时向计划财务处提供。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再补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事业活动中对所需及占用的固定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及核算,包括从固定资产预算、采购、验收、领发、使用到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

 第二十三条 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中,固定资产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按固定资产的分类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计划财务处负责固定资产的预算编制和资金管理,按固定资产的大类进行总分类核算,总分类帐与固定资产各归口管理单位的明细帐应进行定期核对,做到帐帐相符。固定资产使用保管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本单位固定资产的领用、建帐、保管、清查、统计等工作,做好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定期与固定资产归口管理单位的明细帐进行核对,做到帐帐相符。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预算及购置计划既要从实际出发,又要注意节约。要根据各类资产的配备情况及使用标准合理配置,充分利用现有固定资产,防止重复购置和积压浪费。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归口管理单位或固定资产使用保管单位对配备给工作人员使用的固定资产,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并督促使用人保管好资产。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办理所用资产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的备案或报批,一般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固定资产使用保管单位向固定资产归口管理单位提出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其中,房屋的固定资产处置由房地产管理处直接提出处置申请;

(二)固定资产归口管理单位初审后形成固定资产处置方案,经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复核后,由党委常委会和校务会议讨论决定;

(三)资产处置方案经学校同意后,由固定资产归口管理单位填写《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办理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资产处置的备案或报批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置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缴学校,统一管理,不得隐瞒、私分、截留、挤占、挪用和坐支。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房地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档案馆、图书馆等固定资产归口管理单位与计划财务处、固定资产使用保管单位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实物清查核对,做到帐实相符。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固定资产归口管理单位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有关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按照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相关帐目。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各归口管理单位和固定资产各使用保管单位应确保学校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对于非正常损失减少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归口管理单位应进行技术鉴定和责任认定。根据鉴定意见、对非正常损失责任人的处理意见、保卫部门证明及上级主管部门固定资产处置意见等,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等,办理有关帐务注销手续。对违反学校规定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学校将按照《浙江大学教职工处分规定》(浙大发人〔201326号)给予相应处理。

第七章  信息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条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要求,固定资产归口管理单位应加强信息化系统建设,加强对归口管理的固定资产的动态监管,做好与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平台的对接工作。

第三十一 学校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动态数据库,全面、准确、动态地反映学校的各项资产数据信息,实现资产信息的共享共用。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归口管理单位要做好固定资产的数字统计和分析利用,及时反映学校固定资产的配置、使用和处置情况,做好学校固定资产各类统计报告的上报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浙江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浙大发国资200115号)同时废止。

 

 

 

 

 

  抄送:纪委,各院级党委、直属党总支,党委各部门,各党工委,

工会、团委。

  浙江大学校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5928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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