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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分子系废弃物管理条例

日期:2012-12-11 16:04

1、实验产生的废液不得直接往下水道处理;应实验室产出的有机溶剂、强酸、强碱、反应废液等实验废弃物作科学、合理地收集、暂存和无害化处理。

2、废液不得堆放在走廊上、过道以及其它公共区域,严禁混放在生活垃圾中。

3、废液存放区域需有明显的警示标识。

4、确保废液瓶()密闭可靠,不破碎,不泄漏。

5、不能将含有放射性、爆炸性(爆炸性物质分为:起爆器材和起爆剂;硝基芳香类炸药;硝酸酯类炸药;硝化甘油类混合炸药;硝酸铵类混合炸药;氯酸类混合炸药和高氯酸盐类混合炸药;液氧炸药;黑色火药八种类型)、传染性、多氯联苯、二噁英等物质的废液送往废弃物收集点。

6、不相容废液不得混装:如过氧化物和有机物,氢氟酸、盐酸等挥发性酸和不挥发性酸,铵盐、挥发性胺和强酸,浓硫酸、磺酸、羟基酸、聚磷酸和其他的酸,硫化物、氰化物、次氯酸盐和酸等。

7、含卤素的有机废液、含一般重金属的无机废液、含汞的无机废液、含砷的无机废液这四类化学废弃物应单独收集。

8、 废液瓶()需贴上专用标签;标签上信息齐全。

9、 废液瓶不准叠放、斜放、倒放,不得存放在废液框外。

10、每周一10:00-10:20,周三上午10:00-11:00,周五上午10:00-10:20将实验室内的废液、玻璃废渣等(玻璃废渣等锐器类废弃物送储时需用牢固、厚实的小纸板箱等容器妥善包装,避免外露伤人)连同《浙江大学化学实验废弃物登记表》(一式三份)送往教八庭院内的工作人员,不得累积。

11、废旧剧毒化学品不得混入一般化学废弃物中送处,应送校危险化学品仓库暂存。

12、 生化固废(锐器类除外)需用黄色专用塑料袋进行包装(可到后勤集团物资供应中心领购),其中对有病原微生物污染的生化固废或被病原微生物污染过的的废弃物,必须先在实验室采用高压蒸汽灭菌或放入2000mg/L有效氯消毒液浸泡消毒1小时的方法进行灭活消毒。每周二、四下午13:30-16:00事先与张师傅(13758236623)联系后,送至第十教学大楼西面。

13、未尽事宜参照学校相关条例执行。

14、如违反以上条例,将按照《高分子科学与工程学系公用房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高分子系[2012]1号文件)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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