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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浙大设发【2011】1号

日期:2011-02-18 10:10
浙江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校大型仪器设备的完好和高效运转,促进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高资源利用率,更好地为教学和科研提供支撑服务,学校设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为保障维修基金的有效管理和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如出现故障,应及时维修。各学院(系)、各有关单位应督促、支持本单位的大型仪器设备机组及时修复故障、确保大型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的运转状态。
第三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实验室处)负责本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维修基金来源及资助范围
第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维修基金主要来源于我校大型仪器设备有偿服务收入分成和“985工程”建设经费。
第五条 维修基金资助范围(以下各条需同时满足):
1.纳入学校大型仪器共享管理系统(http://equip.zju.edu.cn/xin/)管理,对校内外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
2.在大型仪器共享管理系统内基本信息准确、完整,能及时、如实地填写使用记录,使用记录齐全,开放共享率较高;
3.发生故障后及时得到维修,并能在本管理系统中详细填写维修情况。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维修指对大型仪器设备原有功能损坏的修复,不包含对仪器功能的扩展、升级等。
第七条 为保证维修基金使用效益,鼓励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本维修基金优先支持管理水平高、开放好、使用效益突出的大型仪器设备。
第三章 维修基金使用程序
第八条 符合要求的大型仪器设备机组填写浙江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维修补贴申请表》,经学院(系)、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字、盖章后,连同维修协议(合同)复印件一起提交实验室处审核。
第九条 实验室处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大型仪器设备的维修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实际维修金额的20%-60%(视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绩效确定),原则上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5万元。
第十条 凡实际维修金额超出6万元的项目,原则上应通过由实验室处组织的专家论证。
第十一条 实验室处随时受理机组对维修基金的申请,每年根据实际情况集中处理若干批,每批经审核并确定补贴额度后,上网公示1周,若无异议即生效。
第十二条 获批补贴的机组应及时使用补贴经费和自身配套经费一次性完成报账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维修项目将接受全校的监督,实验室处对所申请的项目进行补贴后效的检查和评估。
第十四条 各机组应如实申报维修内容。对于虚报维修内容的机组,一经发现,将追回补贴经费,并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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