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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增置须知

日期:2010-11-09 09:09

1、新增仪器设备、办公设备凡符合以下条件的,须按规定办理学校固定资产增置手续。

⑴单价在800元(含)以上、耐用年限在二年以上、构成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或不能独立使用的部件、附件但在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之内。
⑵单价在500元(含)以上、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行政办公设备(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中的14类行政办公设备)。
2、用户通过委托采购或自行采购的仪器设备到货,经用户和生产厂家开箱验收合格后,需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增置手续。
3、填写“浙江大学固定资产增置单(一式四联)”,增置单上的数据除“仪器编号”和“分类号”不需填写外,其余均需填写,并盖实验室(部门)的章和设备管理员签章;经办人(领用人)签字必须是正式职工。
4、需提供购置仪器设备的发票和采购中心的联系单(如科研经费购置单价在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可委托或自行采购,不需联系单);
5、单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需提供已审批的“浙江大学购置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项目可行性论证与审批报告”一份。
6、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或各校区办公室,办理固定资产增置手续。
 
 
注:
1、购置汽车:需提供“浙江省购置小汽车审核表”和“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购车发票和税票。
2、购置冰箱(冰柜),根据“浙江大学实验室冰箱使用与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供《浙江大学冰箱(冰柜)购置承诺书》。
3、捐赠设备:根据“浙江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要求,需提供“浙江大学接受实物捐赠登记表”二份;国内外发票或复印件(如单价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需提供“浙江大学捐赠仪器设备评估表”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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