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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实验室处关于开展我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3-12-30 12:12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保护我校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一》、《关于开展全市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工作的通知》(杭畜发〔2013〕85号)、《关于开展我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07〕147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开展我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工作
    (一)备案对象
我校范围内从事与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的生物安全一级(BSL-1)、二级(BSL-2)实验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校医院的相关实验室备案按要求独立进行。
    (二)备案时间与备案受理
    1、对于现有的BSL-1、BSL-2实验室要在2014年1月10日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2、对于今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实验室,应当在实验室建成15日内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3、对于实验室负责人、生物安全负责人、场地等主要备案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重新备案。
    (三)备案程序
   1、自我评估
   各相关实验室应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及动物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防护原则,对本单位的实验室生物管理进行认真分析,对实验室可能涉及第一类、第二类动物病原微生物有关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2、提交备案材料
实验室对其申报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相关院(系)单位应对实验室填写的资料进行审核、签字、盖章,并统一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交以下电子版和纸质材料:
   (1)《浙江大学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申报表》(一式三份,见附件二
   (2)生物安全管理框架图(能明确显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职责和管理关系);
   (3)实验室建筑布局平面图;
   (4)实验室可能涉及第一类、第二类动物病原微生物有关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危害风险评估报告;
   (5)备案申报表中涉及的其他相关材料
   ①实验室主要工作人员情况:工作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生物安全相关培训班合格证书或相应的上岗证等的复印件
   ②主要生物安全防护设备情况:生物安全柜、高压灭菌器、个人防护用品等物品的照片,如有资产编号的,请提供资产编号。
   ③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情况:生物安全管理手册、生物安全手册、标准操作程序等相关文件
 
    二、人体健康相关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工作
    (一)备案范围
    我校从事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研究、教学、医疗、检测、诊断等活动的一级、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以下简称BSL-1和BSL-2实验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校医院的相关实验室备案按卫生厅要求独立进行。
    (二)备案要求和程序
    1、自我评估,确认实验室级别。各单位应根据卫生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对照所属实验室基本情况、从事的实验活动以及生物安全防护要求,对本单位所属的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等级进行认真评估,确认本单位所属的实验室级别。
    2、对照规范,如实申报。BSL-1实验室在实验室人员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基础上,根据实验室真实情况申报备案;BSL-2实验室应符合《浙江省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技术规范(试行)》(见附件三)要求,未达到技术规范要求的不予备案。
    3、备案程序
    (1)对于现有的BSL-1、BSL-2实验室请于2014年1月3日前通过所在学院(系)向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交《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信息表》等表(见附件四)的电子版。学校将根据相关信息统一向卫生部门申请注册帐号。
    (2)现有的BSL-1、BSL-2实验室在获得学校提供的帐号和密码后,于2014年3月24日前登录在浙江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信息网(请不要自行注册帐号)上实验室管理系统中的“备案管理”模块完成网上信息录入。由所在学院(系)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进行网上初审后提交卫生部门审核。
    4、对于今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实验室,应当在实验室建成15日内通过所在学院(系)向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报备。
    5、对于实验室负责人、生物安全负责人、场地等主要备案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通过所在学院(系)向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报备。
   6、备案完成后,实验室人员应在浙江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信息网实验室管理系统的“日常管理”模块中及时更新、录入相关信息。
 
    希望各相关单位提高对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建立健全各种管理制度和相应的软硬件设施,规范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及病料的采集运输、病原分离、实验室安全操作等工作,积极做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和日常的生物安全管理,加强生物安全自查工作,确保师生安全。对于不进行备案或不能达到备案要求的生物实验室,必需尽快创造条件满足备案要求而进行备案,否则今后不得开展相应的生物实验研究,如造成后果由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承担一切责任。
 
    联系人:金海萍   邮箱:jhp1986@zju.edu.cn 电话:87951995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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