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了加强我校实验气体采购的管理,减少潜在隐患,促进平安校园建设和廉政建设,根据《浙江大学实验气体定点采购管理规定》浙大发采([2012]1号),我校通过招标确定了杭州今工物资有限公司、杭州民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今工特种气体有限公司为实验气体定点供应商(以下简称“定点供应商”),现将今后实行实验气体定点采购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1、定点供应商每两年公开招标一次,择优确定。定点供应商名单、有效期及《定点供应商实验气体供应名录》(<附件1>以下简称《名录》)在学校采购网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实验室处”)网站公布,并由实验室处对3家定点供应商核发“ 浙江大学实验气体定点供应专用章”。
2、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对于3家定点供应商提供的《名录》中包含的气体,采购单位必须从这3家定点供应商范围内自主选择采购,价格由用户和定点供应商自行协商,但不得高于《名录》中的价格上限;对于《名录》以外的气体,采购单位需填写“浙江大学《名录》外实验气体采购申请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采购申请表”),经本单位审核后、报实验室处同意,才能进行采购。
3、购买实验气体的发票必须正规,必须用中文详细列出所购气体的名称、规格、数量等信息;如果单张发票上无法全部列出所购气体的名称等信息,在发票上货物名称必须注明是“气体”,并另附清单(清单上需用中文写出所购气体的名称、规格、数量等信息)。对于单次采购价值1万元以上的(含1万元),还需提供与供应商签订的销货协议。
其中,3家定点供应商开启发票,必须加盖“浙江大学实验气体定点供应专用章”;已报备实验室处的有长期协议的实验气体供应商所开启的发票和经实验室处审核同意购买《名录》外实验气体的发票,必须到实验室处(详见下表)加盖 “浙江大学实验气体购买核准章”。
校 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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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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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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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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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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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院综合楼709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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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206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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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 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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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楼20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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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95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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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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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科馆304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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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273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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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家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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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特楼2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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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971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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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前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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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计划财务处负责实验气体采购的报销。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为试用期和缓冲期,其他供应商的发票仍可以报销;2014年4月1日起将严格执行定点采购,除了盖有“浙江大学气体定点供应专用章”或“浙江大学实验气体购买核准章”的发票,其余发票一律不予报销。
5、安全保卫处负责进入校园的定点供应商车辆的监管。除定点供应商、经审核同意的《名录》外实验气体供应商和已在实验室处备案的有长期协议的供应商,其他气体供应商的车辆不得进入校园。安装了校园交通智能卡的运输车辆,需在车头显著位置放置由安全保卫处核发的通行证;其余,进入校园的运输气体车辆需提供信息完整的、且盖有“浙江大学实验气体定点供应专用章”或“浙江大学实验气体购买核准章”的《浙江大学校园内实验气体运输报备单》(附件3),出校园时,需将《浙江大学校园内实验气体运输报备单》交给道闸管理员。进出校园的费用,由气体供应商自行承担。
6、《名录》中的气体由定点供应商送货上门(在7:30~8:05和 11:25~13:20时间段内不得运送气体),用户单位需进行验收。对于实验气体名称标识不清或不对应、气瓶没有安全帽和防震圈、气瓶颜色缺失、气瓶缺乏检定标识等,采购单位应拒绝接收,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所在单位的实验室与安全秘书、实验室处。
7、定点供应商供气时会提供悬挂的气瓶状态标识牌(附件4),采购单位应根据钢瓶的实际状态,及时将“满”、“使用中”等状态栏按虚线撕除,保证标识牌与气体实际状态相符。
8、对于之前已购的气体钢瓶,采购单位可联系定点供应商进行免费更换;对于废旧气瓶(含残余气体),采购单位可联系定点供应商进行回收;对于暂时不使用的气瓶(含气或不含气),采购单位可联系定点供应商提供免费暂时保管服务。
9、若采购单位发现定点供应商未按要求开展供货、恶意哄抬价格、供应的气体以次充好、送货人员操作不规范等情况,欢迎大家据实举报。
10、学校每年会对定点供应商的服务和产品质量进行考核,如发现违反协议规定、不符合要求的,将终止协议。定点供应商被据实投诉3次以上者,学校将提前终止与该定点供应商的合作。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计划财务处
安全保卫处
采购管理办公室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