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学校连续发生师生网上购买危险化学品被骗案件,造成了一定的财产损失,而且,私自购买危险化学品也触犯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八十四条,“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请各单位及师生员工高度重视,提高法律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在此,特别强调:使用剧毒、易制毒等危险化学品的,须向学校后勤集团技术物资服务中心申领。其中,使用剧毒化学品、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所在实验室(所)须事先通过学校资质认定,填写相应的申领表经所在单位、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安全保卫处审批后,方可向学校后勤集团技术物资服务中心申领。
安全保卫处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013年4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