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实验气体的采购与使用管理工作,规范气体供应商的行为,根据《浙江大学实验气体定点采购管理规定》(浙大发采[2012]1号),在前期的调研和对院系使用实验气体情况摸底的基础上,起草了《对实验气体定点供应商的要求》,现向全校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一、《对实验气体定点供应商的要求》条款的确定
1.针对《对实验气体定点供应商的要求》(见附件1)中所列条款,提出合理意见、建议及补充。
2.针对《浙江大学常用实验气体名录(拟)》(见附件1)中所列出气体提出意见和补充,比如:
(1)是否适合列入常用气体名录?
(2)如觉得有其他气体可列入常用气体名录,请提供气体名称、纯度、颜色和年使用量等信息,并填入《其它可列入常用实验气体名录的气体表》(见附件2)中。
二、其他情况
各单位中是否存在自制气体的情况?是否存在使用储气罐的情况?是否有已和其它单位签定协议等情况?如果有,请说明:(1)自制气体的单位、气体名称及产量;(2)使用储气罐的单位及气体名称和储气罐容量;(3)有协议的单位请提供协议复印件。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