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 2号
环资学院硕士研究生王娇娇、徐艳同学于2011年7月7日晚离开实验室前用烘箱烘烤塑料框装置的玻璃器皿过夜,且无人值守,导致7月8日早晨烘箱冒烟,被学院老师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扑灭。
经调查,事故未造成严重损失。鉴于王娇娇、徐艳同学未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开展实验并造成了事故的发生,环资学院B416实验室安全负责人何艳老师负有疏于教育、管理不严的实际情况,根据《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浙大发设〔2010〕6号)第六条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王娇娇、徐艳同学全校通报批评,给予何艳老师写出书面检查的处理。
特此通告。
浙江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