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发保〔2010〕9号
各学部、学院(系),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现将《浙江大学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浙江大学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校内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浙江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第三条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建设单位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责任:
(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二)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
(三)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
(四)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五)依法应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教学楼(含实验室)、图书馆(含阅览室)、食堂、影剧院,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医院病房楼,中小学校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员工集体宿舍;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第五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设有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
(二)档案楼,变配电工程;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四)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五)消防设计文件。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供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材料外,应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或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三)拟采用国际标准或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第八条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已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自修改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重新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 对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或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
第十一条 对依法应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同时及时将相关消防资料报学校档案馆和保卫处备案。
对未依法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保卫处应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逾期不改的,保卫处可以责令其停止施工、使用。
第十二条 对依法应申报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通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或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并及时将相关消防资料报保卫处备案。
对未依法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保卫处应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逾期不改的,保卫处可以责令其停止施工、使用。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学校规定,及时向学校各职能部门办理建设工程申报或备案手续。学校财务部门应在建设单位办理完成申报或备案手续后给予财务报销。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浙江大学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进行责任追究。
违反国家消防法律、法规的,由公安部门消防机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抵触,按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防火委员会负责解释。
主题词:管理 办法 通知
抄 送:纪委,各院级党委、直属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各
部门,各党工委,工会、团委。
浙江大学校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0年12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