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为规范老师自行从国外购买小金额(1500美元以下)设备、实验材料等的管理,根据国家海关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原则上涉外设备、材料和试剂等的采购,应通过学校采购中心并由采购中心委托外贸代理公司办理。
2、若因工作需要,自行从国外购买、携带小金额(1500美元以下)的小型仪器设备、材料、配件、试剂等入境时,应遵守海关的规定。如果携带的物品超出海关规定的“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范围,入境时应主动向海关报关验查。
3、校财务报销时需凭发票(或收据)原始件、信用卡支付签购单、海关报关验放等相关单据(注意:按规定老师自行从国外购买的设备,不能在浙江省国库支付项目中报销)。属于符合校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应先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财产增置手续。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携带剧毒品、病原微生物、同位素等物品入境。若自行购买并携带这类物品入境未经报关验查,属于违法行为,学校一律不予报销。
本规定从通知之日起执行,希各知照。
计划财务处
采购管理办公室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35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海关总署令第43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