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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品管理的通知》

日期:2010-10-28 13:01

各学院、系、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实验室的安全管理,继续做好剧毒化学品、特定易制爆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等的管理工作,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江苏省南京市“7.28”地下丙烯管道爆燃事故有关情况通报的通知》的精神,就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按规定做好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特定易制爆化学品的购买审批工作。在申请购买时,请使用2013版的《浙江大学剧毒危险化学品申领单》(附件1,一式叁份)、《浙江大学第一类易制毒品申领单》(附件2,一式叁份)、《浙江大学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申领单》(附件3,一式贰份),并要求规范填写。领用单上除了签名、盖章栏目外,其它栏都要求用计算机填写打印,不得涂改,其中表中“院系(单位)审核意见”由院系实验室秘书完成。

二、各院系对实验室(研究所)申领剧毒品进行登记,并规定使用剧毒品、特定的易制爆化学品的实验室必须配备保险柜(使用冰箱时须带双锁装置)。

三、加强剧毒化学品、特定的易制爆化学品在领取、使用和储存的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双人收发、双人运输、双人使用、双人双锁保管“的五双制度,取用后,立即将此类物品放回保险柜(或带双锁装置的冰箱)。及时做好使用登记工作,认真填写《浙江大学剧毒化学品实验使用登记表》(附件4)和《浙江大学特定易制爆化学品实验使用登记表》(附件5)。

四、严禁私自从外单位购买、获取剧毒品、特定的易制爆化学品,严禁私自将剧毒品、特定的易制爆化学品转让给外单位,杜绝发生因使用、管理不当而造成的各类安全事故。

五、切实做好危险化学品的贮存工作和标识工作,确保存放点通风、隔热、安全,实验室内不得存放大量或大桶的化学试剂。

六、化学品取用后,应随时盖上盖子,不得敞口放置,及时处理过期化学品。

七、气体钢瓶必须进行固定,可燃性气体与氧气等助燃气体不可混放,定期对气体连接管路进行检漏。做好气体钢瓶及气体管路的标识工作。

八、不得向下水道倾倒化学试剂和废液,不得随意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废弃物不得和生活垃圾混放,需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按时送学校规定的地点清运处置。

 

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1. 《浙江大学剧毒危险化学品申领单》(2013版)

附件2. 《浙江大学第一类易制毒品化学品申领单》(2013版)

附件3. 《浙江大学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申领单》(2013版)

附件4. 《浙江大学剧毒化学品实验使用登记表》

附件5. 《浙江大学特定易制爆化学品实验使用登记表》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保卫处

后勤集团技术物资服务中心

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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