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2017年2月14日上午,我校西溪校区再次遭到附近居民的环境投诉(强烈气味)。
西湖环保分局监察科去西溪校区进行现场察看,并在当天下午给学校开出了环境监察意见书(杭环西监【2017】2012号),要求:
1. 务必确保西溪校区七号实验楼内不得再有任何有机合成的化学实验,同时要求其他实验必须在通风柜内进行,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要确保正常使用;
2. 实验过程中要将门窗关闭,避免实验废气无组织排放;
3. 废气处理设施必须定期进行维护。
4. 若再有类似情况发生,西湖环保分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7条第8款及123条第3款依法对学校进行处罚。
请在西溪校区设有实验室的相关院系,按西湖环保分局下发的监察整改意见的前三点要求,督促相关实验室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1. 所有实验室之前均已承诺不再从事有机合成类的实验,要绝对遵守。
2. 实验室如因特殊原因,所做实验或其他情况可能会产生强烈异味的,请提前告知学校,由学校与环保局提前做好沟通工作。
3. 对实验室安全卫生进行了一次全面检查,特别要对化学试剂进行整理与清理,妥善保管实验用品。对于实验室废弃物首先要妥善做好无害化处理,再按规范处置实验废弃物。
4. 对实验室内的通风设施进行全面检查,保证正常工作。西七楼顶设施的通风性能测试、风机噪声检查以及废气处理装置中活性炭的更换等工作,我处联系化学系代为统一完成。
5. 按要求做好实验登记管理工作,做实验时必须打开相关通风设施,关闭实验室门窗,以免异味外泄影响居民。
其它校区的实验室,参照以上要求,加强实验室排污防控管理,做好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017年2月21日
附件: 20170214环境监察意见书.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