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科研项目中仪器设备及构件不作固定资产的审批工作,自2016年11月1日起启用新版的《科研项目仪器设备及构件不作固定资产确认表》,并作如下要求:
1.申请不作固定资产的设备及构件须在科研项目合同中明确归属单位非我校,且在合同中列有这些设备及构件的明细(设备型号、规格、数量、单价等信息)。
2.进口免税设备及构件不得办理。
3.办理时,需携带:
(1)经研究所(室)、科研院审核后的《科研项目仪器设备及构件不作固定资产确认表》
(2)科研项目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若科研项目合同中未列明申请不作固定资产的设备及构件明细的,需提供这些设备及构件的归属方出具的盖有公章的接收函(须包含:(设备型号、规格、数量、单价等信息)。
(3)发票原件。
请遵照执行。
附.《科研项目仪器设备及构件不作固定资产确认表》【 下载】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016年10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