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2015年10月1日起,杭州将在全市域(即包括下辖各县(市)在内的杭州市行政区划全境)实施“黄标车”禁行。
请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车辆使用、停放和管理,同时在学校车辆中凡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一)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的;(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符合报废条件的车辆,可以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同意后由车辆负责人或使用人直接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并将相关材料和车辆回收所得费用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将车辆回收所得费用上交国库。也可以请符合报废条件的车辆使用或负责人按学校报废仪器设备流程(http://sbb.zju.edu.cn/redir.php?catalog_id=77&object_id=1473)提请报废,负责做好车辆的违章和事故处理,将车辆及相关材料(包括:车钥匙、机动车登记证、机动车行驶证等)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封存。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015年10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