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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实验室处关于印发<浙江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维修基金管理办法(2014年10月修订)>的通知》

日期:2014-10-17 14:02

  

浙大设发〔2014〕6号
 

 

 

各学院(系),各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维修基金管理办法(2014年10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014年10月15日

浙江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2014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校大型仪器设备的完好和高效运转,促进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高资源利用率,更好地为教学和科研提供支撑服务,学校设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为保障维修基金的有效管理和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学院(系)、各有关单位应督促、支持本单位的大型仪器设备机组及时修复故障,确保大型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的运转状态。大型仪器设备如出现故障,应及时维修。
第三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本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维修基金来源及资助范围
第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维修基金来源于我校大型仪器设备有偿服务收入分成。
第五条 维修基金资助范围(以下各条需同时满足):
 1.纳入学校大型仪器共享管理系统管理并已加入我校大型仪器有偿服务平台,对校内外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
 2.在学校大型仪器共享管理系统内基本信息准确、完整,能及时、如实地填写使用记录,使用记录齐全,开放共享率高;
 3.发生故障后及时得到维修,并能在大型仪器共享管理系统中详细填写维修情况。
第六条 本维修基金仅用于大型仪器设备原有功能损坏的修复,不包含对仪器功能的扩展、升级等。
第七条 为保证维修基金使用效益,鼓励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本维修基金优先支持管理水平高、开放好、使用效益突出的大型仪器设备。
第三章 维修基金申请与使用
第八条 符合要求的大型仪器设备机组填写(附件),经大型仪器平台负责人、实验室与安全秘书、学院(系、直属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字、盖章后,连同维修协议(合同或者报价单)原件及复印件一起提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浙江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维修补贴申请表》
第九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收到申请后,审核相关信息,对于符合要求的大型仪器设备进行维修补贴,补贴标准为实际维修金额的20%-80%(视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绩效确定)。
第十条 凡实际维修金额超出10万元的项目,应通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的专家论证。
第十一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随时受理维修基金申请,经审核并确定补贴额度后,上网公示1周,若无异议即生效。
第十二条 获批补贴的机组在结果公布后应及时携带相应的维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至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经费授权,使用补贴经费和自身配套经费一次性完成报账手续。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机组应如实申报维修内容。对于存在弄虚作假的机组,一经发现,将给于通报批评,同时追回补贴经费,并规定所在机组3年内及所在平台1年内不得申请维修基金。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实施,《浙江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浙大设发【2011】1号)同时废止。
                                                                   
 
 
抄送:计划财务处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014年10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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