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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印发《浙江大学化学品统一采购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2016-08-08 09:09

   

浙大发设〔20163

 

  

各学院(系),行政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现将《浙江大学化学品统一采购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大学

2016729

 

  

 

浙江大学化学品统一采购实施细则

 

为规范化学品的统一采购,从源头上落实化学品全程管理,减少化学品安全隐患,根据《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和《浙江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采购主体和平台

学校所有涉及化学品购买、使用的实验室为化学品统一采购的主体。根据拟申购化学品的种类,实验室应具有相应的使用场所资质。

学校化学品的统一采购通过化学品全程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网址http://chemicals.zju.edu.cn)进行。管理平台的试运行期为6个月,其后正式运行。

二、采购方式

(一)管制类化学品必须通过管理平台购买,纳入统一采购。管理平台试运行期间,除管制类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化学品允许自购。管理平台正式运行后,危险化学品原则上必须通过管理平台购买,纳入统一采购;非危险化学品允许自购。

(二)常规实验气体名录内的实验气体须通过管理平台采购,名录以外的实验气体须通过平台审批后自购。其它事宜仍按《关于实行实验气体定点采购等相关事宜的通知》要求执行。

(三)如遇以下情况,申购人可在审核后自行采购:

1 管理平台未能提供的非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含特定厂商、特殊规格的情况)

2 管理平台价格高于自购价格或采购周期较长的非管制类危险化学品。

申购人可通过管理平台提交自购申请(含产品名称、价格、生产商和供货商信息、到货时间要求等信息及自购原因),经管理平台确认(半个工作日内)后自行采购。

三、采购流程

(一)申请

申购人通过统一身份认证登录管理平台,提交化学品购买申请。购买非管制类化学品的,提交后直接进入支付环节。购买管制类化学品的,提交后进入审批环节。

(二)审批

管理平台根据化学品的CAS号判断管制类别后直接进入相应的审批流程。

1.购买剧毒化学品、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爆炸品(含硝酸铵、苦味酸)的,经实验室负责人和学院(系)网上审核同意后,提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安全保卫处网上审批。审批通过后由申购人打印申购单,经实验室负责人签字及学院(系)盖章后,交给后勤集团技术物资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物资中心)。

2.购买易制爆化学品和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实验室负责人审核,学院(系)审批。

3.购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的,走纸质审批流程,由实验室负责人和学院(系)审核,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

4.购买常规实验气体名录以外的实验气体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

购买时如涉及多种管制类别,管理平台将自动按管制类别生成不同的订单,再进入相应的审批流程。

(三)支付和报销

网上订单采用校园一卡通网上支付和校内结算单现金支付的方式结算。如有特殊情况可根据网上提示联系物资中心。

对于自购的化学品,到货后须在管理平台上备案生成浙江大学化学品购买清单(以下简称购买清单),凭购买清单和其它报销凭证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四)采购和配送

管理平台上的采购订单(除实验气体外)由物资中心负责采购。涉及剧毒品、第一类易制毒品和爆炸品的订单,需要申购人到危险品仓库按规定双人领取。其它订单在化学品到货后由物资中心送至订单中指定的实验室,申购人确认收货。

实验气体由定点气体供应商负责配送,采购人收货后网上确认。

四、备案和编码

通过管理平台采购的所有化学品及自购的危险化学品,实行条码管理。自购的化学品在到货后三个工作日内,需在管理平台中登记备案,打印生成购买清单。如购买清单中包含危险化学品,管理平台会根据登记信息打印条码,由物资中心送至实验室,实验室负责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条码粘贴在危险化学品上。在实验室检查中如发现未按要求粘贴危险化学品条码的,将暂停该实验室的自购资格。

因教学、科研需要,教师自行以合法方式带入校内实验室的危险化学品(管制类化学品严格禁止),应参照自购的要求进行备案和编码。

五、价格及服务监督

管理平台正式运行后,物资中心应充分参考市场价格,使统一采购化学品的领用价格不高于自行采购价格;同时应及时做好采购和配送工作,保证正常教学科研需要。

       学校成立浙江大学化学品采购与服务监督小组,负责对化学品领用价格和服务进行监督和指导。小组组长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采购管理办公室、化学工程与生物工程学院、化学系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计划财务处、安全保卫处、后勤管理处、高分子科学与工程学系、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环境与资源学院、医学院、药学院、后勤集团等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六、其他

(一)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以预付款的名义购买但在管理平台试运行后到货的化学品,也须办理备案手续。

(二)管理平台使用过程中如有问题,请联系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技术安全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88208993,电子邮箱:jab@zju.edu.cn

 

 

 

 

 

  抄送:纪委,各院级党委、直属党总支,党委各部门,各党工委,工会、团委。

  浙江大学校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68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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