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分子复合材料研究所博士生中期考核(研究能力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
日期:2014-10-30 11:11 |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博士生培养机制改革,完善博士生考核机制,加强博士生培养过程管理,全面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研究所依据“高分子系博士生中期考核实施办法”,本着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对所内博士生进行中期考核研究能力评估。
第三条 符合高分子系中期考核规定的博士生,在个人填写中期考核情况表,导师或指导小组填写导师意见和推荐考核等级的前提下,提交研究所考核小组。
第四条 博士生研究能力评估考核小组(由5名博士生导师组成,其中1人为组长)在博士生申请、导师推荐的基础上对博士生研究(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评估进行客观评定。
第五条 研究能力评定结果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六条 博士生的评定等级与研究业绩在全所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后,上报高分子系。
本细则自2014年11月起实施,由高分子复合材料研究所负责解释。
高分子复合材料研究所
2014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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