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关于研究生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有关规定

日期:2009-05-21 10:10

 

浙江大学关于研究生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有关规定
(2006年3月修订)
浙大发研[2006]24号
 
第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有关规定,在保证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的前提下,允许部分学习成绩优秀、学位论文研究取得创造性成果的优秀研究生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根据《浙江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浙大发研[2005]123号)及我校研究生培养工作实际情况,特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年限最后学期结束前的3个月内举行学位论文答辩视为正常答辩。申请在此之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均为提前答辩。
 
第三条 申请提前答辩的博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应不少于2.5年;申请提前答辩的直接攻博、硕-博连读、提前攻博研究生的学习年限应不少于4.5年(硕士生加博士生学习年限之和)。2年制硕士研究生不予提前答辩。
 
第四条 研究生申请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条件
一、课程学习成绩要求:申请人的研究生课程有80%以上成绩优良,其中学位课、必修课成绩必须在70分以上。
二、在攻读学位期间应取得显著的科研成果,并符合如下条件之一:
1.获得署名在前五位的国家级科研成果一、二等奖,或获得署名在前二位的省部级一、二等科技成果奖。
2.理、工、农、医类学科的博士生,学位论文创造性研究成果至少在本学科TOP学术期刊上发表(含录用)2篇及以上学术论文。
3.人文和社科类学科博士生,学位论文创造性研究成果在国内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含录用)3篇及以上学术论文或有2篇学术论文被SSCI收录。
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可抵1篇TOP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或SSCI收录论文,其余成果必须是规定级别的学术论文。
 
第五条 上述研究成果均须以浙江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研究生为第一完成人,或导师为第一完成人、研究生为第二完成人。
 
第六条 研究生申请提前答辩,必须有两位教授或相应职称专家的推荐,其中1位须是申请人的指导教师。推荐人填写“浙江大学博士生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专家推荐书”,申明申请人在博士学位论文课题研究中确实取得创造性成果等推荐理由。
 
第七条 研究生申请提前答辩,应在预期答辩前2个月提出申请,填写“浙江大学研究生提前答辩申请表”,连同两位专家的推荐书和博士学位论文(一式3份)一起交所在学院研究生教育科。
 
第八条 学院研究生教育科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提交学院分管研究生教育的(副)院长审核。通过后,将申请人的全套申请材料报研究生院,提交学校审批。
 
第九条 经批准可提前答辩的学位论文,由学院研究生教育科组织进行双向隐名评审。评阅结果全部在优良以上,方可提前举行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浙大发研〔2002〕109号文件同时废止。
 
浙 江 大 学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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