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有关规定》的通知 |
日期:2009-05-21 10:10 |
浙大发研[2002]16号 各学院,各有关部门:
经研究决定,现将《浙江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 江 大 学
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浙江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有关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工作,保证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的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校攻读学位的研究生,在学制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要求的各个培养环节,成绩合格,均应按本规定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应取得显著的研究成果。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方可申请论文答辩。
(一)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或获得署名在第1—4位的省部级一、二等科技成果奖。
(二)发表符合如下条件的论文:
1.理学学科博士生,有1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在SCI、EI、IM收录的刊物上发表(含录用),此外在校人事部规定的一级刊物上发表(含录用)1篇以上(含1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
2.工、农、医学学科博士生,有1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在SCI、EI、SSCI、AHCI、IM、CABI收录的刊物上发表(含录用),此外在《浙江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期刊目录》规定的A类期刊(以下简称A类期刊)上发表(含录用)1篇以上(含1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
3.人文社科类学科博士生,有1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在SSCI、AHCI收录的刊物上发表(含录用);或在校人事部规定的一级刊物上至少发表(含录用)1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并在A类期刊上发表(含录用)1篇以上(含1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
第四条 对博士研究生应获研究成果的说明
(一)博士生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其他成果按如下方法计算:
1.每项授权发明专利按1篇SCI类收录学术论文,每项授权实用专利按1篇A类学术论文计。
2.被ISTP、ISSHP收录的学术论文按一级或A类刊物论文计。
3.编写著作(不含教材)每满5万字可按1篇A类学术论文计。
4.博士生在学期间以第一参加人申请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每项计1篇一级或A类学术论文。
5.影响因子大于3.0(含3.0)的论文每篇按2篇SCI类学术论文计。
二、个别二级学科认为上述标准不适合该学科情况,可说明理由,提出该学科适用标准,书面报告所在学部学位委员会,学部学位委员会签署意见后再上报学校审批。
三、个别博士生因上述标准不足以对其成果作出恰当评价,而影响正常申请学位时,需由导师向学部学位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申明理由,由所在学部学位委员会评定其研究成果,审核其是否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及申请博士学位。同时将有关材料报学校备案。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应取得明显的研究成果。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科技成果奖,或在《浙江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期刊目录》规定的B类以上(含B类)刊物上发表(含录用)1篇以上(含1篇)学术论文。
第六条 上述研究成果均须以浙江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研究生为第一或第二(列第二的,第一完成人应是该研究生之导师)完成人。
第七条 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未能及时发表,但其学位论文水平已达到培养目标的要求,经本人申请、导师推荐,学科学位委员会主任审核同意,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第八条 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应填写“浙江大学学位申请书”(一式2份),连同学位论文交导师审阅。导师应对学位论文进行认真审阅,如实评价,如认为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水平已达到培养目标要求,并确认其研究成果已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在签署意见后,将申请书送交学院研究生教育管理科。
第九条 各学院研究生教育管理科负责校核申请人的课程学习成绩、学分和其他培养环节完成情况以及发表的学术论文和其他成果,对学位论文进行格式审查,并负责组织学位论文的评审和答辩工作。
第十条 学位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人选由所属学科学位委员会确定。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应由3位以上(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1人)与论文有关学科领域的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专家担任,评阅人全部同意答辩,即可进行答辩。如有2位以上(含2位)评阅人提出不同意答辩意见,不能进行论文答辩。如有1位评阅人提出不同意答辩意见,经学科学位委员会主任同意,可再聘请1位专家进行评阅,同意答辩者,可进行论文答辩,如仍不同意答辩者,则本次答辩申请无效。申请人须针对学位论文的不足,进行充实、修改,经导师审核同意后,方可重新提出答辩申请。
第十二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应是与学位论文有关学科领域的具有正高职称的专家,评阅人不少于5位(校外单位专家不少于4位),其中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评阅人不少于3人。评阅人全部同意答辩,即可举行学位论文答辩。如有3位以上(含3位)评阅人提出不同意答辩意见,则本次答辩申请无效。如有1--2位评阅人提出不同意答辩意见,经学科学位委员会主任同意,可再聘请1--2位专家进行评阅,全部同意答辩者,方可进行论文答辩;如仍有不同意答辩的评阅意见,本次答辩申请无效。申请人须针对学位论文的不足,进行充实、修改,经导师审核同意后,方可重新提出答辩申请。
第十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般由校内3-5名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应有外系、外专业相关学科的教师参加,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教授或相当职称专家担任。如答辩委员会由3人组成时,申请人指导教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
第十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7名正高职称专家组成,其中一般应有博士生指导教师4人,外校或外系、外专业相关学科的专家不少于2人。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具备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专家担任,申请人指导教师不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如果答辩委员会由5人组成,申请人的指导教师只能有1人参加答辩委员会。学位论文评阅人与答辩委员之间只能重复1人。
第十五条 论文送审、聘请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均由学院研究生教育管理科统一办理。学位论文评阅应匿名送审。论文评阅书、评阅聘书、答辩聘书由学院研究生教育管理科盖章后密封传递。博士学位论文送审应在答辩前45天、硕士学位论文送审应在答辩前一个月将评审材料送达评阅人。论文评阅书一律寄回至学院研究生教育管理科。博士学位论文应在答辩前一个月、硕士学位论文应在答辩前半个月送达各答辩委员。
第十六条 评阅人和答辩委员均应认真审阅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或成果是否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十七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以公开方式进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应提前2天在所在学院(系)范围张贴学位论文答辩通告;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应提前3天在学校范围张贴学位论文答辩通告。对需保密的论文,由研究生及其指导教师填写《浙江大学涉密学位论文审核表》,附校科学技术部或人文社科部证明材料,经学院保密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核签字,学院主管研究生教育的院长签署意见,报校学位办审核备案,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答辩。
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答辩应作答辩记录。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记录人应由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担任;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记录人应由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
第十九条 答辩委员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作出答辩决议。经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同意,答辩方得通过。答辩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生效。
第二十条 答辩结束后记录人将学位论文评阅书、学位申请书、答辩记录和表决票报送所在学院研究生教育管理科。答辩人将学位论文(一式三份)交学院研究生教育管理科。研究生教育管理科将研究生答辩材料整理后交学科学位委员会审核。
第二十一条 各学科学位委员会应逐个审查拟授予学位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和水平,以及发表的学术论文和取得的成果是否达到要求。学科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硕士学位授予名单;初审博士学位申请者名单,并向学部学位委员会推荐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名单和筛选出质量在后15%的名单,一并报学部学位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二条 学部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博士学位授予名单,向学校推荐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名单,筛选并确定博士学位论文质量居后10%者的名单。并将有关材料报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于半年之后一年之内重新申请答辩一次。如仍不合格,取消硕士学位申请资格。
第二十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申请人又未曾获得该学科的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或经答辩委员会同意,修改好论文并在半年之后二年之内重新申请答辩一次,仍不合格者,取消博士学位申请资格。
第二十五条 在学期间未能取得规定要求研究成果,但按第七条规定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并通过者,可以向所在学院申请毕业并参加就业,但不能申请学位。
第二十六条 未获得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如在三年内,获得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研究成果,可向校学科学位委员会申请学位;在三年内未能达到本规定要求或未提出学位申请的,学校一般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第二十七条 非学历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以同等学力申请学位者论文答辩和研究生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要求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2年春季入学的研究生开始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主题词:学位 规定 通知
(打印:杜康美 校对:王则温) 2002年1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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