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研究生新生申报户口须知

日期:2010-08-24 14:02

 

根据杭州市公安局文件 “关于认真执行公安部有关户籍管理便民便利措施的通知”有关文件规定,浙江大学研究生入学申报户口有关须知通知如下:
一、户口迁移原则:根据杭州市公安局有关规定,学生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但入学报到时不迁户口的,之后户口不能迁入学校。(原单位定向生、委培生不办理户口迁移及身份证换证手续)。
二、户口申报手续: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在报到前需凭《入学通知书》到原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警察署将户口迁出,报到时凭原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或者警察署出具的《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办理户口申报手续时需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并交纳《户口迁移证》原件和复印件(A4纸)及《入学通知书》和1寸近期免冠正面半身照片1张。
三、户口迁移证要求:1.原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或者警察署出具的《户口迁移证》必须规范,各栏内容必须填写清楚。《户口迁移证》上姓名必须与入学通知书姓名一致;籍贯、出生地必须明确到“××省××市”或者“××省××县”,如“江苏省南京市”或“安徽省歙县”;迁移原因为“大中专招生”;迁往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浙江大学”。
2、《户口迁移证》需盖有“××省公安厅”及“××市公安局××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方为有效。
3、《户口迁移证》严禁私自涂改。
三、身份证:根据杭州市公安局的规定,新生落户后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调换杭州市的居民身份证(杭州生源不需更换)。需换居民第二代身份证的,请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自行到户口所属派出所办理。
落户后身份证遗失需补办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系)盖章后携带学生证自行到户口所属派出所办理。
因迁移户口时身份证被迁出地公安机关收缴的,应由收缴地公安机关在迁移证上注明身份证已收缴。
 
 
浙江大学保卫处
 
 
 
 
附:规范的《户口迁移证》样张:
                     户 口 迁 移 证(样张)
                                                            鲁迁字第01247607号

户主或与户主关系
持证人
 
 
 
   
新生姓名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曾用名
 
 
 
 
性  别
 
 
 
   
 
 
 
出生日期
1982年10月2日
 
 
 
出生地
山东省济南市
 
 
 
籍  贯
安徽省歙县
 
 
 
文化程度
高 中
 
 
 
职  业
学 生
 
 
 
婚姻状况
未 婚
 
 
 
居民身份证件编号
新生居民
身份证编号
 
 
 
迁移原因
大中专学生招生
 
 
 
原住址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XX路XX号X栋XXX室
迁往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浙江大学
备  注
(非农业居民户)

      本证200X年XX月XX年签发
                                至XX月XX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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