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系),各校设科研机构,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促进平安校园建设,根据《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和《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为加强特殊时间段实验室安全的管理工作,特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以下几类人员:
(1)本校教职工;
(2)本校学生,包含研究生和本科生;
(3)外单位来我校进行教学、科研活动的人员;
(4)临时来访人员。
2.“特殊时间段”指的是:
(1)国家法定节假日(以下简称国定假日);
(2)非国定假日的晚上22:30以后;
(3)寒假和暑假期间。
3.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有以下职责:应加强所使用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及时更新实验室安全信息;负责本实验室内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组织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督促隐患整改;及时维护安全基础设施和购置个人防护装备。
4.实验室工作人员应遵守学校关于实验室安全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认真学习实验室安全知识,了解实验危险因素及其防护与应急要点;不在实验室内饮食、睡觉、吸烟、娱乐等。来我校做实验的外校学生,还应遵守《浙江大学关于跨校教学活动学生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5.合理安排实验,尽量把科研工作安排在正常工作时间段内。危险性的实验必须提前向学院(系)报备,实验时必须保证2人同时在场,相互照应。如确需在特殊时间段开展实验,必须做好安全防范与应急措施,同时做到:
(1)国定假日和夜间(晚上22:30以后)的实验,必须获得导师或实验室负责人的同意,并由导师或实验室负责人向学院(系)报备;
(2)需要安排在寒假、暑假期间开展的实验,实验室应在假期开始前将假期的实验工作时间计划,并由导师或实验室负责人向学院(系)报备。
6.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规范实验操作,加强实验过程中的值守,特别是在仪器设备运行期间,应加强监管(每隔15至30分钟察看一次)。
7.实验完毕,应采取实验结束的措施,察看仪器设备、水、电、气等的关闭情况。离开实验室时应及时关闭门窗。
8.实验室发生意外事故时,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自救,并根据需要拨打报警电话。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及时报告实验室安全负责人或(和)导师,保护好现场,并配合调查和处理。
9.对因违反规定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请各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01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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